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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腿疾却落下八级伤残 市民状告医院获赔近56万

来源:2016-05-24 17:22:33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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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李先生(化姓)因为腿部出现问题,到南京一家民营医院求医,并在那里做了手术。然而术后他不仅没有康复,反而几近瘫痪。为维权,他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索赔,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。近日,他终于获得判决,医院承担八成责任,要赔偿近56万元。

【案例】手术后没几天,病情更严重了

李先生是南京人,今年50多岁。2012年底前,他一直在南京一家大商场工作,是一名中层干部。然而当年底,他的腿毫无征兆地僵硬起来,走路不稳,从此无法正常上班。

2013年5月16日,李先生来到南京长江医院就诊。医院经初步诊断,认为他患了颈椎间盘突出,并将他收治入院。第二天,医院在局部麻醉条件下,给他做了手术。术后李先生的症状有所好转,走路也慢慢稳健起来。当年5月20日,他出院回家休养。

李先生本以为,只要休养一段时间,就能正常上班了。然而出院后第6天,他的脖子疼了起来,而且手臂麻木,没有力气。之后,他的腿部开始不自主地抽动,使不上劲。

症状比治疗之前更严重了。

同年6月,李先生先后到两家公立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“颈椎病微创术后,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。”当年7月4日,他接受手术治疗。此后他的病情终于得到控制,但整个人几乎瘫痪。

当年8月下旬,李先生先后到其他医院陆续进行康复治疗,但恢复状况一直不太理想。

患者状告医院索赔,医院称自己没错

这样的治疗结果,让李先生感到窝火,“到医院看病花了钱受了苦不说,反而把病越看越重,这是哪门子道理?”2014年初,他在家人支持下,将南京长江医院告上法院,提出索赔。

李先生表示,自己当时的病情根本不适合做微创手术,涉案医院选择这一手术,不但减压不充分,反而因骨髓水肿导致颈髓损伤,出现问题后医院预防水肿措施不积极,医生工作不到位,延误了病情。他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,理应赔偿。

南京鼓楼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,案件审理过程中,涉案医院坚称,他们对李先生的病情诊断明确,他具有微创手术指征,医院在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,手术经过顺利,李先生在术后症状减轻。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,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鉴定为八级伤残 获赔近56万

对于自己的损伤,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。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鉴定,结果显示:医方存在微创治疗指征把握欠严谨的过错,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原因力为轻微因素。鉴定结论还参照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,明确了李先生的相应伤残等级。

对于这个结论,李先生认为,原因力比例的认定不准确。于是他再次提出鉴定申请,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他的病例进行鉴定。

这次鉴定的结果是,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李先生的状况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。李先生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。

鼓楼法院经过4次庭审,于去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,涉案医院应该承担80%的责任,赔偿55.93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医院不服,提起上诉,前不久,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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